行与行政诉讼法之抽象行为 四章抽象行政行为 一、单选择题: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 A、行政 关 C、 ) B、可反复运用 D、及所属各。【裁判主旨】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将全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围行政诉讼抽象行为包括,依然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围之外抽象行政行为能否被审,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区分抽象行政。
一般认为, 《行政诉讼法》 12 条(2)“行规、规章或者行政制定的具有普遍约力的决定、 命令”的内容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最高解释对于抽象行政。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将全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围行政诉讼是一种什么行为,依然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围之外,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主要看行政行。
(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二、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作不同的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规定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权标准 抽象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立意是为了排除与之对应的抽象行政行为,但废除“具体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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